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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明确院庭领导审判监督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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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出台规定规范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权。/ 佛山中院供图
   记者周龙凤通讯员黄志庆报道:日前,佛山中院制定《关于规范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建立监察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制定权责清单,细化监督程序,让院庭领导行使管理监督职权到位而不越位,充分还权于法官,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该举措将“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巧妙融入基层改革实践,促使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放权到位 法官依法独立履职  据介绍,《规定》共有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分为总则、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行使程序以及责任承担等几个主要部分。据了解,最高法院及广东高院相关文件均明确院长、庭长应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规定》在权力清单的设置上与中央文件以及上级法院文件保持高度一致,对于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进行了细化,中央及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我们要不折不扣加以落实,让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现在就是要通过制度落实两个到位,即放权到位、监管到位。”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规定》 让法官排除非法干预,依法独立办案多了一层制度上的保障。”佛山中院民一庭审判长吴健南如此认为。该观点也得到佛山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钟学彬的认同。  作为全国最早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法院,早在2012年底,佛山中院就推行审判长负责制,还权于合议庭和法官。目前,该院已完成了首批和第二批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  吴健南和钟学彬同在一个审判庭工作,虽然一个是庭长,一个是副庭长,但司法改革推开之后,按照佛山中院目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两人各自带领团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质量负责,相互之间不得打听、过问、干预对方案件审理。  按照《规定》,吴健南作为庭长,应当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但管理职权仅限于宏观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等事项,监督职权亦仅限于对本部门审判质量效率等工作进行监督。对钟学彬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吴健南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有权行使案中监督权,其余案件一律无权了解、过问或者干预。  《规定》明确,院庭领导在四种情形下行使案中监督权,仅限于要求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或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并且必须做到全程留痕。“对法官来说,也更容易厘清哪些属于院庭领导正当履职,哪些属于插手干预。”钟学彬表示。  为减少外部干扰,《规定》特别强调,院领导接到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递交的涉案材料,仅表达案件实体应如何处理等一般诉求的,不再向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批转; 接到有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领导干部递交的涉案材料,属于违规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应按相关规定不批示、不交办、不传达,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记录。  根据规定,院庭领导仅限于院长、庭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院长授权在分管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庭长缺位时,副庭长根据院长授权,代理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监督到位 院庭领导监督有据  吴健南有14年的审判工作经验,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作为审判长,办案游刃有余。  吴健南现在仍保留庭长职务。作为庭长,吴健南坦言,在《规定》发布之前,自己对管理监督有点束手束脚。“关键是没有一个标准和操作方法,不知哪些可以管,界线在哪里。弄不好有干预案件审理的嫌疑。”吴健南说。  佛山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透露,《规定》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其他庭长也反映过类似的感受。上级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但具体程序并不明确。真是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佛山中院少审庭庭长焦艳说。  “《规定》就是要解决院庭领导哪些可以管,怎样去管的问题。”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希望通过《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尝试探索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如何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又让审判管理监督到位而不越位”这个难点问题。  据了解,《规定》明确,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院庭领导应当行使案中监督权情形的,应将案件进展及评议结果书面报告庭长,主动接受监督。  监管要到位,但不能越位,否则要承担责任。《规定》明确院庭领导怠于履行、超出职权范围不当履行或违反《规定》确定的程序不当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未按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或接受监督过程中应当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或评议结果故意不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程序到位 全程留痕监督有序  《规定》明确管理监督均应遵循层级管理的原则,并且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留痕既可以杜绝院庭领导假借管理监督之名行过问、干预之实,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存档备查的书面材料亦将成为日后追责的重要依据。”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院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应填写《审判管理监督流程登记表》,明确监督依据及监督要求,并将登记表及相关案件材料转交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从收到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将登记表报送相关案件的分管院领导、庭长加具意见后,转交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办理。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收到登记表后,3日内将案件进展情况或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庭长后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登记表及相关书面报告之后2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逐级报送分管院领导及院长。  院长、分管院领导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或发表倾向性意见,但可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完毕后,登记表正本在案件中存档备查,副本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记者发现,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的程序与院长的基本一致,均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  配套到位 纪检审管加强联动  据了解,与《规定》配套实施的还有《意见》。《意见》强调,要探索建立与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相适应、与审判管理和纪律监督相衔接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力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主动接受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既可以确保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同时,法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澄清误解,排除非法干扰,可以说既是监督又是保护。”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了使监督更有成效,《意见》提出,要构建法院内部监察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动机制,对于案件流程、案件质量、案件信息以及司法辅助方面发现的问题,监察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将联合进行审务督察,共同建立廉洁自律的司法环境。  作为制约,监察室在信访举报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公正性评判的,不得直接将案件定为错案而对法官直接追责,而应将案件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质量评查。“这也是规范监察权依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需要。”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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